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罪分别判处涂某甲、涂某乙、胡某、姚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至12200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林某(已判决)为逃避其运输非法开采的矿石被相关部门查获,便让自己朋友涂某甲帮忙购买矿产品准运凭单。涂某甲联系了涂某乙,涂某乙联系了姚某,姚某联系了胡某。期间,姚某先后5次向胡某购买15本空白矿产品准运凭单,每本50份,共计750份,并通过微信转账共35000元给胡某。
姚某用购买的四枚假印章(德化鸿鑫矿业有限公司过磅专用章、德化县矿产品外销申报验讫章(3)、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德化县矿产资源管理准运专用章)盖在购买的空白矿产品准运凭单上,并以每本4000元的价格卖给涂某乙。2017年11月3日至9日,涂某乙先后5次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姚某60000元。林某将购买来的虚假准运凭单用于运输非法开采的矿石申报。
经福建省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核实,2005年以来该局从未领取编号为闽082开头的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凭单。2018年11月8日,经鉴定,查获的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凭单上加盖的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德化县矿产资源管理准运专用章、德化县矿产品外销申报验讫章(3)印文与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2019年2月26日,涂某甲主动到公安局投案;2019年2月28日,涂某乙主动到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4日,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胡某在安溪县看守所被尤溪公安局民警带回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购买伪造的公章三枚且多次买卖伪造的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凭单,共计750份,非法获利6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胡某、涂某甲、涂某乙多次买卖伪造的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凭单,共计750份。其中,胡某获利3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姚某、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从轻处罚,涂某甲、涂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从轻处罚,两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補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