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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男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获刑
时间:2023-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尤溪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案件。

罗某曾因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罗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又萌生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想法。2022年4月至8月,罗某冒充市政府督察组组长,自称能够帮忙安排工作、购买安置房、安排小孩入学、讨要工程款等,以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骗取邱某、康某、罗某等三人钱财合计37335元,并和其中两名女性发生关系。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合计37335元,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冒充国家机构人员行骗的案件屡有发生,广大群众要增强防骗意识,谨慎交友,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谋求走关系、搞特殊,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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