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就两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扶贫工作人员、律师、群众代表等人参加。
2007年9月13日,申请人严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卢某某摩托车相撞,导致严某某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2008年1月25日,经尤溪县法院调解,严某某与卢某某达成协议,卢某某应支付给严某某赔偿金27533.71元。2008年2月1日,因卢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严某某向尤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卢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能执行到位。
2012年8月28日,陈某某雇乘申请人叶某某的摩托车,半路上陈某某以右脚背被车刮伤为由与叶某某发生争吵并进行扭打,导致叶某某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伤综合评定为重伤。2013年4月19日,尤溪县法院以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某某应赔偿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97718.05元。2015年5月1日,叶某某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陈某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获得赔偿。
在办理过程中,尤溪县检察院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和镇村干部,对严某某和叶某某家庭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详细核查了解他们家庭的基本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2014年,严某某在山上干活时,因脑伤旧病复发,头晕摔倒,致右腿摔断,花费1万多元,且无法从事体力活。2015年起至今,严某某被列为尤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而叶某某因为重伤花费巨额药费,得不到赔偿费,家里欠下外债,陷入困境。
此次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良文主持,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两起司法救助申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听证会的焦点,阐述了案件审查办理情况、承办意见及拟救助方案。申请人分别陈述了当前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恳请给予司法救助。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证据后,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向申请人和案件承办人提问,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最后,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中评议,均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申请理由充分,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合法,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救助意见。
会后,听证员们纷纷表示,司法救助案件召开公开听证,让老百姓零距离地感受到了司法救助政策,切实感受到检察为民的温暖,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这种工作态度和方法很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