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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服务指南
时间:2018-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科服务指南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能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明确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当侦查部门查案结束后,会将案件材料交给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最终确定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n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官将依法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n  若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酌定不起诉等情形,则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二、出庭公诉职能

对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由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n  庭前,检察官在对案件充分细致把握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庭审预案;

n  庭上,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揭露犯罪事实、指控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监督是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简而言之,检察官不仅案件办得好,监督职能更得发挥好。

n  面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官要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笔录制作、物证搜集等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规范侦查部门的执法行为;

n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出庭的公诉检察官需要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在庭审后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n 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公诉部门需对其进行审查,认为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公诉部门则将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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