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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服务指南
时间:2018-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服务指南:

受案范围:受理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拐卖、绑架未成年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监护、抚养、继承、侵权、合同、校园侵害、公益诉讼等案件),控告申诉(控告、申诉、申请再审等),刑事执行检察(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讯问或询问时,必须要让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居委、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孩子不安的情绪。

亲情会见制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未成年人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制度

一个涉嫌犯罪的未成人如果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检察官应当通知司法局免费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不批捕、不起诉必要的意见。

社会调查制度

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起诉前,检察官会对其的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等,使他能正确认识到此前自己行为的错误,如果他表现好,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案起诉制度

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参与的案件,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开进行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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