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受案范围:受理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拐卖、绑架未成年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监护、抚养、继承、侵权、合同、校园侵害、公益诉讼等案件),控告申诉(控告、申诉、申请再审等),刑事执行检察(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讯问或询问时,必须要让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居委、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孩子不安的情绪。
亲情会见制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未成年人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制度
一个涉嫌犯罪的未成人如果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检察官应当通知司法局免费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不批捕、不起诉必要的意见。
社会调查制度
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起诉前,检察官会对其的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等,使他能正确认识到此前自己行为的错误,如果他表现好,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案起诉制度
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参与的案件,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开进行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