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肖某照以高额工资、报销出境路费等待遇为诱饵,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介绍员工。郑某洋、郑某庆等人明知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因有利可图,仍答应前往。肖某照将郑某洋、魏某杰等人拉入一个聊天群进行统一管理。
2020年3月11日,肖某照、郑某洋、郑某庆、周某快、郑某源、魏某杰、陈某香共同坐飞机从福建厦门前往云南昆明与郑某桂汇合,8人乘飞机前往云南西双版纳。肖某照、郑某洋等8人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在“蛇头”的帮助下结伙从西双版纳通过乘车、步行、渡河等方式偷渡到缅甸。在缅甸期间,郑某洋、郑某庆等7人在肖某照的培训下,统一安排至以电信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同年5月至7月,肖某照、郑某洋等8人分四批从缅甸偷渡至云南,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5日、18日,肖某照、郑某洋、郑某庆、郑某源、魏某杰、周某快、陈某香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同月22日,郑某桂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照、郑某洋、郑某庆、周某快、郑某源、郑某桂、魏某杰、陈某香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